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,一年双休日为104天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规定:
月制度工作日=(365天-104天双休日-11天法定节假日)÷12个月=20.83天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个月=21.75天
日工资=月工资收入÷21.75(月平均计薪天数)
小时工资=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21.75×8小时)

月制度工作日“20.83”,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.83天这一事实,无其他作用。
月计薪天数“21.75”,则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、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(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)。
从上图可以看出,国家鼓励的折算方法,是将折算环境置放于一整年中,一年365天中去除104个双休日,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,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。所以,一个年度中,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÷12月=21.75天。
那么,计算事假工资时除以21.75就对了吗?也不对!
实际上,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.75天。21.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,简单来说,21.75仅作为一个平均数的参考值。